广西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简称广西高教保卫学会)是研究高校保卫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隶属于广西高等教育学会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业务活动接受区教育厅、区公安厅和区国家安全厅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团结和组织全区高校保卫工作者,总结、研究高校保卫工作的经验和规律,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安全保卫科学,更好地指导和促进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推动平安校园建设,为我区高校的安全稳定和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总结高校保卫工作的实践经验,调研高校保卫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探索高校保卫工作规律,推广高校保卫学理论研究成果。
2.组织会员参与上级部门及兄弟省市高等学校开展的学术与经验交流活动。促进高校保卫工作发展,研究解决高校安全保卫工作遇到的突出难题,摸索和实践广西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标准化建设,借鉴有益经验,为高校保卫工作服务。
3.开展及配合有关部门对高校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普及、传播高校安全管理科学知识。
4.为领导机关当好参谋。接受领导机关下达的研究课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5.反映会员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
6.编辑学会工作简报或论文选集。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全区各大中专院校保卫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均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优先在会议上发表文章和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5.有要求维护学术民主等合法权益;
6.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会议、培训、学术研究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关心本会的建设,对本会的各项工作、各项制度、各项活动积极提出改进的建议;
4.宣传本会宗旨,严格依法办事,保守国家机密;
5.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由在岗的高校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听取、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由在岗的高校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理事会组成人员离岗时,若无特殊说明,由其岗位接替者担任。
理事会的职责是: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拟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单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工作规划和进行工作总结; 修订学会章程;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审定财务收支计划;决定工作机构的人员;批准新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及领导机关报告工作。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必要时可设立一名常务副理事长。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学术部、培训部、外联部。
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必要时可设立一名常务副秘书长。
学术部负责拟订学术研究计划,指导会员进行学校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征集论文并汇编,组织优秀论文评比,负责科研资料管理,推荐优秀论文。
培训部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根据会员需求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和教材建设。
外联部负责与各省区高校保卫学会、区内各学会及学术团体的联系,促进学会活动的开展。
本会各部可根据需要聘请工作人员,各种会议和研讨活动轮流在各地举行。
第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学会活动的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秘书长及顾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1.上级拨款;
2.团体会员单位交纳会费;
3.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及其它收入。
本会经费由秘书处管理,主要用于学术研究、会务及培训活动。
本着勤俭办会原则,使用、管理好经费,经费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理事会讨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