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南公通〔2013〕376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8月15日起,在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六城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凡是2013年8月10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4年2月10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登记点另行公布)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其中,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每人凭身份证明限登记一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在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年限内使用。
三、自2013年8月10日起,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四、车辆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四)车辆出厂合格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属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五)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六)自2013年8月10日起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车辆不在自治区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的。
六、2014年2月10日前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免收牌证工本费;2014年2月10日以后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牌证工本费。
七、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八、禁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九、自2014年2月10日起,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或者非南宁市市区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今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如修订,已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符合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十一、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