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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2023年03月27日 15:05      浏览: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主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广西大学自行采购设备管理细则 》,我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学校的监督与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

第三条  自行采购范围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且不适合通过“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采购的10万以下非标准货物及配套服务。  

第四条 自行采购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一)采购人必须落实经费后方可实行采购,若采购后无经费支付,所造成的违约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二)采购金额5千元以上的,采购人提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三)采购金额超1万元(含),采购人必须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对所采购货物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事项负责。

第五条 自行采购一般采用市场询价方式

成立询价小组和采购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被询价供应商数量应不少于三家。

询价结束后,处支委、处领导班子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采购情况在处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 项目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必须严格对照合同或询价通知书清单逐项核对验收,数量与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并签署验收单,验收单须两人以上签名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属于固定资产类别的货物、设备,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做好登记入库工作属于低值易耗品的货物,应按照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做好入库领用等工作。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按程序做好财务结报。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人或管理人及时将采购合同、清单、验收记录发票复印件、相关照片等资料整理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十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学校予以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 办法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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