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深圳
某店铺发生火灾
烧损物为电动自行车电池
经调查
起火原因系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电池
放在室内充电
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起火
引燃周边可燃物
直接经济损失7039元
无人员伤亡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处以十日拘留处罚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6年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失火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了您的安全
请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请勿将电动自行车及相关电池
携带到室内停放或充电!
转自:广西消防
广西大学保卫处 版权所有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00号 邮编:53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