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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会计加入“公司内部群”被骗18万!公司要求赔偿17.6万,仲裁结果是…
2019年03月05日 16:05      浏览:

损失18万,到底是谁的错?!

如果有人突然申请加你微信,而且这个人的昵称还是你现实生活中熟悉的名字,这时候你是不是已经默认这个来加你的人,就是你认为的那个人呢?

网络图片

南宁某公司的会计兼出纳方某也是那么想的,于是就加了对方为好友,结果

“内部群”被骗,公司损失18万…

2017年4月24日晚上,有人申请添加方某为微信好友。一看对方的昵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的名字,她就毫不犹豫地加了。

 

2017年4月25日上午,“洪某”将方某拉进一个群名为“某公司内部群”的微信群,群内其他4名成员昵称也均为方某同事的名字。

 

几分钟后,“洪某”在微信群内称其在开会,要求方某通过电话联系客户“罗总”,让“罗总”把一份合同发到“洪某”邮箱并询问合同保证金事宜。

 

方某与“罗总”联系后半小时,“洪某”在微信群告知方某,其已收到“罗总”发来的合同资料及合同保证金,并发了一张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到合同保证金36.5万元的截图。

 

几分钟后,“洪某”在微信群内称“罗总”发来的合同与此前双方约定有重大出入,需重新拟定,要求方某将合同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罗总”。

 

方某微信告知“洪某”其个人账户及公司账户剩余总金额不够36.5万元,“洪某”随即要求方某先退还给“罗总”18万元。

 

随后,方某分四次从公司银行账户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的银行账户转了18万元“罗总”。转账后,方某被移出某公司内部群。这时她才意识到被骗,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网络图片

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2017年5月27日,方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2017年6月26日,某公司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方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7.6万元。

 

在仲裁庭上,申请人某公司诉称:方某既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也未与其确认,就把钱转给他人,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在工作上严重失职,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方某辩称:其在职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一直通过QQ、微信向其发送付款指令,要求办理付款事宜,且均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会计、出纳均由其担任,财务工作不分工、不监管。这些是发生被诈骗的根本原因,所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开庭审理认为:双方均有责任

此事经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方某一方:

方某作为具备专业财务知识的从业人员,理应具备基本风险防范意识及谨慎核实意识。但是其既未通过任何形式核实昵称为洪某的微信号确实为法定代表人洪某所使用,也未通过电话或当面核实的方式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核实,就从公司银行账户及法定代表人洪某的银行账户向他人转款18万元,从而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且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方某在上述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是,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依法应考量损失大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劳动者从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额、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程度等因素后综合确定。

本案中,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方的洪某,在日常工作中均通过微信或QQ的方式指令被申请人方某向他人转账,致使方某有理由相信某公司内部群洪某即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洪某,且申请人的会计、出纳岗位工作均由方某一人负责,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对财务岗位也没有明确的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规定,故公司在管理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第三方实施的诈骗行为,而非被申请人方某的失职行为。

2018年1月9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方某承担该公司20%的经济损失,即方某应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3.6万元,扣除其已赔偿的4000元,方某还应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差额3.2万元。

网络图片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若被骗款项最终能够被成功追回,并返还给该公司,劳动者方某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司申请返还其所付赔偿金。

 

有南宁网友留言称,身边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甚至数额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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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圈要提醒大家,微信添加好友、借钱、转账等,无论是公事还是私事,都要谨慎核实,谨防被骗!

来源:南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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