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6年开始,以放贷给他人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甲共计237万元、骗取被害人刘乙共计23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226万元,赃款均被刘某用于赌博。案发后,赃款均无法追回。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给被害人刘甲人民币237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刘乙人民币23万元、退赔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26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刘某不服,以其借款后有支付利息和本金给被害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于: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