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保障西乡塘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西乡塘区医疗秩序和治安大局稳定,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1 号、2 号令、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和决定、命令,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相关责任人员,一律行政拘留:
(1)从疫区返回进入西乡塘辖区的人员,特别是从湖北、武汉或途经湖北、武汉返回进入西乡塘区的人员,不主动电话联系辖区派出所或拨打110,不主动告知湖北、武汉旅居行程等相关信息,并不主动与他人进行隔离的;
(2)餐饮、KTV、游戏机室、棋牌室、网吧、影院、家禽家畜屠宰等人员密集行业场所不暂停营业的;
(3)出入机关单位、公共场所拒绝佩带口罩且不听劝告的;
(4)不同家庭成员在家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或打牌、打麻将娱乐等活动,不听劝阻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一律行政拘留。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 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行政拘留。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
五、利用疫情滋事,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的,一律行政处罚。
六、有拒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1 号、2 号令,实施影响疫情防控的各类公众聚集活动、集中展销活动等行为的,一律行政处罚。
七、具有其他影响疫情防控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一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