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幼儿园和托儿所、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学校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逐级签订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明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每季度分析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六)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建设经费;
(七)履行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并督促学校内部各单位和人员认真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好用;
(六)建立、管理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学校,依托单位志愿或义务消防队伍建立微型消防站。
(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重点监管;
(八)组织学校教职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本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为分管学校安全的副职领导,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抓好消防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井检查督健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要求,负责实施本单位的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二)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学校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师生演练;
(五)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六)完成其他与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充、部署、落实本场新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要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和栅栏等;
(十一)在学校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十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十三)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十四)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O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十五)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自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十六)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十七)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十八)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设有微型消防站的学校应制定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程序,确保达到“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基本要求,微型消防站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学校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二)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站长应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应当接受过岗前培训。
(三)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有条件的学校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五)学校微型消防站全体人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学校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联动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接到火警信息后,迅速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七)学校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第十七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应不断规范各类材料的登记归档,加强控制室内硬件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校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5、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7、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8、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这些资料应能定期保存和归档。
(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电话总机、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电源监控器等设备的配备和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并制定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设有固定电话并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值班人员要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2、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到火灾警报后,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
2、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ll9”火警电话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立即启动学校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制定完善学校放假期间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假期电气防火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结果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在住宿期间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应每月开展,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一)防火巡查侧重检查学校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重点巡查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侧重检查学校整体消防安全状况,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编写消防安全知识辅助教材,纳入学校有关教育课程并督促实施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内部各部门应确定一名消防宣传志愿者,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内容;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中小学校要保证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条 大中专院校应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纳入高校社会实践活动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招募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级中学应落实消防知识进军训活动,在新生军训中开展消防知识培训、疏散逃生演练、播放火灾案例片等活动,提高学生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学校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每学期必须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必须制定详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每次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三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微型站)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确保每一名师生员工每学期至少能参加一次消防演练,并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演练。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七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九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条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四十一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纳入平安校园创建考评内容,制定详细考评细则,每年组织对学校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划分为为A、B、C三类,分别对应“先进”、“达标”、“不达标”,对考核结果评定为A类的学校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评定为C类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及通报情况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将学校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作为推荐、评选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拟评省、市级安全先进单位的,必须取得A类评定结果,拟评县级安全先进单位的,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定结果。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