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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02月25日 10:29      浏览:

自治区党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学校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这既是我们党“四个自信”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全党“四个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调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形成最大的同心圆和凝聚力,更好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将《实施细则》纳入培训课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编制党务公开目录,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2018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区各级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区各级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市、县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领导体制。自治区、市、县党委成立由党委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谋划部署、组织推动、考评奖惩等职责,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党委办公厅(室)是领导小组工作机构,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的党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党务公开相关工作。自治区、市、县党委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党的组织应当明确工作机构或者人员,保障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全区各级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全区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自治区、市、县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情况;  

(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全区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基层党的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员活动日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职责分工、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考核奖惩、评比表彰、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听取、办理、反馈,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全区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指导所属基层党的组织加强党建工作情况。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全区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十三条 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党务公开目录编制实施后,公开事项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由编制目录的党的组织批准,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和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的要求,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职能部门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公开。  

(三)审批。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将党务公开方案、审核意见按规定报批,重要事项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超出职权和党务公开目录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列入党务公开目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向所属党的组织说明原因并提出公开意见。  

第十六条  全区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本级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党员活动场所和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群众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发函等方式。拟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由党的组织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按照党务公开方案要求,协调新闻媒体实施;拟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党的组织办公厅(室)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承担新闻发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党委新闻发言人根据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阐释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党委新闻发言人由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直接领导。党的组织应当确保党委新闻发言人列席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参与重大事件处置,了解全面情况,掌握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长期公开。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  

(二)定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可以视情况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公开一次。  

(三)分阶段公开。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公开。  

(四)即时公开。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特别是党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可以公开的应当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问题的处理情况,经党组织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公开。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二十条  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召开会议,特别是研究民生领域重大事项或者与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党员旁听。  

(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及党委有关专题会议等,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住本地上一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三)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制度。各级党的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向下级党的组织和党员通报党内情况,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下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四)党内事务咨询制度。各级党的组织在酝酿、讨论、研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问题时,对适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咨询有关党的组织、党员和专家学者意见。  

(五)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各级党的组织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听取有关党的组织、党员意见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建议。  

(六)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内容,综合采用事先、事中、事后等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会议文件等平台载体进行公示,或者通过举办听证会等方式让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重大决策。  

第四章  公开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保密审查机制。提出党务公开事项的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公开。对是否涉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拟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涉密、敏感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涉及党员个人信息的,应当注意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时,应当对公开后可能产生的舆情或者影响进行预判,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各级党的组织应当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严格发布程序,明确发布时限和要求,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公开重要党务信息时,应当按照“谁公开、谁解读”的原则同步推进政策解读工作,对亮点热点难点内容进行公开解读。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宣讲解读、传递权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机制。党务信息公开后,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并进行分析研判,为启动应急预案提供科学依据。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党的组织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澄清、补充、纠正,并做好党员和群众正确引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因党务公开引起重大舆情反应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党的组织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意见反馈机制。重要党务信息公开后,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党员和群众反映渠道,注意收集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予以反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归档管理机制。党务信息资料、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以及处理反馈情况等,应当及时登记并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文档档案,便于查询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开展党务公开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三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及时公布评议结果,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党的组织可以通过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整改;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时限等进行公开,或者随意公开党务公开目录外事项的;  

(三)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四)紧急情况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  

(五)违反党的纪律和保密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全区各级党的组织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新闻网
原文链接: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90128/newgx5c4e3216-179980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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